银行行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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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贷款方式有几种

现在各大银行贷款方式都大同小异,主要的贷款方式有:



信用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方式是指单凭借款人的信用,无需提供担保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没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借款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因而,贷款风险较大。



担保贷款方式



担保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保证人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质押),或凭保证人的信用承诺而发放贷款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具有现实的经济保证,贷款的偿还建立在抵押(质押)物及保证人的信用承诺基础上。



贴现贷款方式



贴现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急需资金时,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银行直接贷款给持票人,间接贷款给付款人,贷款的偿还保证建立在票据到期付款人能够足额付款的基础上。



本贷款方式分别为抵押、质押和第三方保证。








* 车辆抵押 --以借款人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应以其价值全额作抵押。

* 其他抵押质押 --以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抵押物作担保的,其价值必须大于贷款金额的150%; --以无争议、未做挂失、且能为贷款人依法实施有效止付的权利作质押的,其价值必须大于贷款金额的110%。

* 第三方保证 --以第三方保证作担保的,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如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较高的收入以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如为除银行、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应具备法人资格,且资信状况良好、基期或即期企业信用等级A(含)以上有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如为保险公司,须持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的保险单据,且担保金额原则上须大于贷款本息。

《贷款通则》(国务院19962号令)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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