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姓制度及古印度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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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与古印度法及其影响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同时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摩奴法典》是其代表性的法典。它以婆罗门为中心,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而这种影响力也深深渗透进了古代印度的法制中。

种姓制度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 同时,它还具有四大特征:一是各等级职业世袭,父子世代相传;二是各等级实行内部同一等级通婚,严格禁止低等级之男与高等级之女通婚;三是首陀罗没有参加宗教生活的权利;四是各等级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由于这四大等级和四大特征,古代奴隶制社会时期分化出严格的阶级,整体社会法制也围绕着这一制度为中心展开。

从古代印度立法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它对种姓制度的严格维护,强烈地保护着高等种姓的权益,例如在债法中,同时借贷者,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利为3%,吠舍为4%,而首陀罗则为5%,呈现出逐级递增的趋势。婚姻法也严格限定不同种姓的人之间不得通婚。种种诸如此类的规定


严格控制了不同种姓的活动范围权限,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将各等种姓之间界限明确开来,认为的撕裂了整个社会,将各种不平等性发挥到了极致。高种姓享用到了极大特权,而低种姓却背负起沉重负担,不得不说这正是奴隶制印度社会的严重弊端,这一制度下建立起的法制很难有平等公平而言。一切法制均为保证上层种姓利益而设,极大地压迫了下层民众,这在婆罗门教时期尤为突出。随着阶级矛盾尖锐而应运而生的佛教成为国教后,对原本的种姓制度有一定冲击,佛经逐渐成为了立法的渊源,即便佛教宣扬众生平等等思想,但这对于种姓制度及受其影响较久的古印度法律并没有太大影响,并没能从真正意义上扭转这种局面。种姓制度依旧影响着印度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们回过头来看,从一开始,古印度的种姓制度能够进入法律中,与婆罗门教有关。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在印度兴起并很快发展为国教,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无不深深打上了婆罗门教的烙印。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宣扬善恶有因果,业力有轮回;二是声称万物皆为造物主“梵天”所造,但各个种姓是梵天用身体的不同部位生出来的,高低贵贱迥然不同。为了表示对梵天的敬畏和服从,就必须竭力维护种姓制度。由于婆罗门教成了国家的统治支柱,其祭司遂成为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教义也变成了国家法律的主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们将教义编成“法经”、“法典”等,用法律形式将种姓制度固定下来。其中最为著名的一部法典是《摩奴法典》,它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全面阐述了婆罗门教的教义,详细规定了种姓制度的具体内容。这种形式的带有明显阶级性的宗教信仰进入法律生活也就催生了明显带有阶级性的法制。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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