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问题不容忽视]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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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问题不容忽视]金融机构财

政性存款

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吸收的财政存款全额划缴当地人民银行。财政存款是各级政府保存在财政部门的各类预算资金,是一种政府储备,与其他社会单位、个人存款的性质有本质的不同,它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是人民银行加强宏观调控,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工作一直非常重视,下发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思路,完善法规制度,规范运作流程,达到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的政策目的。

存在的问题

法规制度不够完善。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一个传统业务,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均没有涉及财政存款业务,目前也没有一个权威的办法明确界定财政存款的范围。1998年以前是指所有财政性存款,包括财税部门存款、预算单位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等。19983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8号),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将金融机构应全额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仅限定为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收入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其后,人民银行又多次下发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通知,由于对文件依据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在实际执行中有时难以统一。

总量与地方经济增长不同步。近几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反映地方政府财力的财政收入和国库存款都在快速增长,但与此形成鲜明反差


的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增长却不同步。以黄冈市为例,2005年至2022年间,该市全口径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6.7%。国库存款年均增长39.5%,金融机构存款年均增长15%。而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2005年为2912万元,2007年和2022年分别降至891万元和336万元,2022年上升为3879万元,四年间年均增长7.4%,到20229月末又降至1463万元,呈现出总量小、波动大、增幅不同步的特点。

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协调。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工作涉及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会计、支付结算和营业室等多个部门,但在日常运作过程中,由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及时,配合协调不到位,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另外,财政存款还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有着很强的关联性。财税部门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资金上划国库,就变成国库存款,国库向财政及其他单位划拨资金,国库存款就变成了金融机构存款。于是,财政存款特别是国库存款就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竞争,争夺存款资源的重要渠道。调查发现,人民银行基层行往往忽视财政存款管理与国库监管的协调配合。一是财政部门账户管理与国库管理衔接不紧密,财政部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不能及时通报给国库部门。二是国库对拨往金融机构财政账户的资金审核把关不严,给金融机构挤占国库存款制造了机会。三是人民银行国库与管理财政存款的货币信贷、会计和支付结算及前台营业部门未能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管理的建议

健全完善财政存款缴存管理法规制度。适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财政存款管理纳入人民银行管理职责中,尽快制订出台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办法,对财政存款性质、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财政部门已经取消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设立非税资金管理局,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实行预


算管理,没有预算外资金这一概念,因此,人民银行也应相应地对财政存款的界定作出制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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