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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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院”和“人才强院”战略,加快我院核心竞争力及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促进医院内涵建设发展,根据有关科技教育、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科技教育基金(以下简称科教基金),由院外科教基金和院内科教基金两部分组成。

院外科教基金来源:

1. 上级财政年度科研项目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含科研项目、重点学科、色专科建设项目);

2. 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科技部、科技厅、市科技局、国家卫计委科教司、省卫计委科教处等)下达的科技及学科建设专项研究经费;

3. 上级财政年度医学教育培训项目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含人才培养专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职工培训等);

4. 上级医学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医学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5. 各大、中专院校拨付的临床实习经费;


6. 外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含科研课题、药物临床研究试验、医疗器械研究试验、药物及器械疗效再评价研究等);

7. 外单位委托的医学教育培项目经费; 8. 其他科教项目经费。

院内科教基金(试行期间)暂按不超过上年度医院业务收入5%据实配套。 第三条 院外科教基金主要用于各专项建设项目的支出。院内科教基金主要用于上级科教基金资助项目的配套经费支出及医院科教项目的支助。

第四条 科教基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管理并制定各类科教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上级资助的项目,各项目要编制经费使用计划(详见科技教育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项目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编制的计划,需经医院科教部、财务部、审计部审核,作为对资助项目经费补助和使用的依据。在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内,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项目负责人具有经费使用自主权;各级各类优秀中青年人才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原则上由医院根据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安排使用。凡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院资助的项目,每年要开展一次财务专项审计,同时按财政要求进行项目绩效分析评估。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科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补助、取消项目资助、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五条 科教基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对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教基金资助的项目要单独记帐,专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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