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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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税法基础知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税法基础知识



()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构成。

税收实体法体系:由17+1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2016-5-1全面营改增之前18个实体税法;201811日开征环境保护税)

()实体税法税种划分 ()实体税法构成要素

实体法"一税一法",每个税法构成要素一致,要素内容不同。 实体税法的构成要素,即是实体法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重点有:

1.纳税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1)税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3.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4.减税免税:

(1)税基式减免: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

与减免税相对立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税收附加、税收加成。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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