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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税法基础知识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税法基础知识 (一)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税收实体法体系:由17+1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2016-5-1全面营改增之前18个实体税法;2018年1月1日开征环境保护税) (二)实体税法税种划分 (三)实体税法构成要素 实体法"一税一法",每个税法构成要素一致,要素内容不同。 实体税法的构成要素,即是实体法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重点有: 1.纳税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1)税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3.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4.减税免税: (1)税基式减免: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 与减免税相对立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税收附加、税收加成。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3c209dd0c0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