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慰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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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慰问制度



为体现学校对广大教职员工(工会会员,下同)的关心,使广大教职工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的凝聚力,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病慰问

教职工生病住院或因重大疾病(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准)未住院。 1.组织校领导、工会委员或同组室教师代表前往看望慰问。

2.慰问金: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含水果、花篮等)。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每年只能慰问一次。

二、生育慰问

1.组织校领导、工会女工委员、同组室教师代表前往慰问。 2.慰问金1000元,生育的男方会员和女方会员可同时慰问。 三、丧事慰问

1.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办理丧事,条件允许的(厦门市内),本组、室、年段均应组织前往探望安慰。

2.教职工本人去世,条件允许的(厦门市内),学校安排校领导出席葬礼。 3.慰问金:教职工本人去世,给予其家属2000元的慰问金;教职工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4.以单位名义送一个花圈。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除给慰问金外,外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的花圈费用。工会会员岳父母、公婆去世时,凭据报销不高于200元的花圈费用。

四、婚事慰问

1.校领导、工会委员应关心教职工或其子女的婚事。 2.教职工本人结婚,慰问金1000元。 五、特殊情况慰问

1.生日慰问。对会员生日应表示慰问祝贺,一般形式为购买生日蛋糕,慰问标准300元。

2.教师节慰问当年退休教师,发给不超过1000元纪念品。

本制度如从201911日起执行,若与上级有关文件发生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厦门六中工会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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