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育津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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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需材料

参保人员或配偶分娩: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4《结婚证》或《离婚证》 原件、复印件 5)出生证明

6)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7)身份证 复印件 参保人员引、流产: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 4)身份证 复印件

注:1、复印件为A4规格、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军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身份证号码的证明材料

2、所有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3、公章必须为单位的行政大章,如要使用部门章,需到社保中心综合科进行备案方可使用 4《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申领人开户姓名、申领人开户账号、申领人开户

银行名称、 行号四项暂时不填写

5、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的《北京市

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二、办理时间:每月120

(从生育月份算起的第三个月开始办理,如1月生育或引流产,最早3月份可办理生育津贴

注意事项:

一、 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单位月缴费

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二、生育津贴与缴费的关系

1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


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2、按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3、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1、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3、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四、难产的确定: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五、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六、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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