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22-07-11 22:02: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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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示



一、关于受理费

(一) 民事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万元以下,50

超过1 万元至10万元,金额×2.5%20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金额×2%300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30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1%3800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金额×0.9%480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0.8%68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金额×0.7%11800 (二) 民事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 离婚

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另行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

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金额×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金额×0.5%300元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交纳80元。 4.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三) 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 刑事自诉案件有赔偿标的争议金额的比照民事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五)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注:以上受理费由原告或相关当事人预交。



二、关于申请费

(一) 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万元以下,50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0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1%2400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金额×0.5%27400 1000万元以上,金额×0.1%67400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二) 申请保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000元以下,30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1%20 10万元以上,金额×0.5%520 (保全费用最多收取5000元)

(三) 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 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案件交纳100元。

(五)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案件总额计算,按照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一)(五)项之外申请人须预交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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