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失地保证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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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失地保证金法规

根据办法,我省将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体、个人共同出资。

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具体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同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在征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我省还将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政府应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并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也应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参保对象:

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

养老保险金待遇: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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