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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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爱倍信(杭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为董事长。

申请人因奉化市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奉化市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242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该涉案合同关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性质有专门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二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承揽合同


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三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从合同名称上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供货合同》,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从合同内容上看,双方在合同中对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甲乙双方…….,以建立长期稳定供货协作关系。”明确为供货关系;在双方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一直是由申请人提交订单,明确约定购买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时间等,购买的实际上是通用产品,而非特定的产品;申请人在整个买卖关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锁舌)的所有权,而不是劳务或者加工成果;申请人请求交付的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锁舌),对奉化市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过程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其生产过程也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产品(锁舌)。所以双方的交易行为性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奉化市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二、双方在长期买卖过程中一直是按照买卖合同来操作和处理的:一是从奉化市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看出,产生的是“锁舌”货款的税费,而不是加工款项或者劳务款的税费,二是从往来款询证函来看,奉化市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在确认一栏里明确的是“请速把到期货款汇过来” ,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认可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在本案诉讼中,奉化市


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又凭一些图纸来意图改变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于法无据的,也是违背双方约定及交易事实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第2条里明确约定:“乙方送货至甲方工厂或者甲方指定地点”,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申请人所在地。

综上所述,该涉案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奉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奉化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爱倍信(杭州)X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明

2012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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