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2023-12-17 07:50:2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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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兹证明:市场主体 的住所(经营场所)在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该房屋所有权属 所有。房屋性质(用途)属

房。房屋建筑面 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说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房屋平面图),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无需提交本《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购买商品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无需提交本《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其他自有房产,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本《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四、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前三项所述的房屋权属证明之一。

五、租赁他人已租赁的房屋,应当出具原出租人(房屋权属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第四项所列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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