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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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环保局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 导致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基本案情

戚昌斌,男,194610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

王华楚,男,194310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19976月到9月间,武汉新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先后3次将装有化工废弃物(俗称“锅底料”,含有毒物质多氯酚、苯酚)的铁桶共计197桶交由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处理 ,该局将上述化工废弃物拖回后存放于该局所属废弃物交换站 ( 后改称为武汉市环保洪山废弃物交换中心) 花山仓库。由

于该废弃物露天存放时间较长,铁桶外壳被风化等原因而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周围群众不满。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拟对该批化工废弃物进行处置。19993月,时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的戚昌斌及负责协调管理废弃物交换中心的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在未对上述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也

未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朱某某违规将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均已以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判刑)、杜某某处理。同年42日、9日、10,方国强、何利华、杜某某先后三次从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花山仓库将装有化工废弃物的铁桶共计197桶拖走, 13,戚昌斌指派王华楚到现场监督处理情况, 但其在方国强等人的劝阻下,未到现场实地查看即返回,戚昌斌也未进一步监督落实。方国强、何利华第一次拖回的60桶化工废弃物存放于汉阳区永丰乡仙山村附近海绵厂内时,因部分化工废弃物泄露而流入渔塘中 , 致使渔塘中的鱼中毒死亡。 方国强及何利华得知此事后 , 仍将后来拖回的化工废弃物80余桶随意倾倒于汉阳区永丰乡锅顶山半山腰的地面上。该化工废弃物因降雨随雨水顺山而 , 流入当地农田、渔塘、龙阳湖,致使当地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农田、渔塘荒废,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事发后,市区联合调查组积极进行了该污染善后工作的处 ,将方国强、何利华等人尚未倾倒的110余桶装有化工废弃物的铁桶 ,从上述地点拖回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进行了妥善处理。由于上述化工废弃物的随意倾倒,造成 97.4 亩农


田及1800亩龙阳湖水面严重污染,经鉴定此次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99.7万元。

戚昌斌、王华楚分别作为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负责协调管理洪山环保局废弃物交换中心的领导,负有环境保护监管管理职责,其严重不负责任, 不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

>>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20213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华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方国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何利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1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戚昌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20211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戚昌斌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渎职犯罪的表现

被告人戚昌斌、王华楚作为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及分管废弃物交换中心直接领导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在本案中,上述二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无视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定,明知检验报告有假却持放任态度,未坚持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加盖公章的正式化验单,并在未对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的情况下, 就对废弃物进行处置。在未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戚昌斌擅自同意违规将有毒化工废料交无证人员方国强、何利华等人处理。王华楚在得知朱某某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

国强、何利华、(均另案处理)、杜某某处理时,既未督促其提供化验单,也未予以制止。在处理废弃物时,也未按照环保法规

定向汉阳区政府或环保局报告。王华楚受指派到现场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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