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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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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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早期教育(教师版)2015年第08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对如何认定和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了规定。《办法》指出,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质。2. 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合格园)。3. 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当地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共服务。4. 幼儿园收费比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办法》也对普惠性民办园的经费管理提出了规定:1.各地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合理确定举办者、公共财政和服务对象分别承担的比例。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盈利比例进行核算,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利润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保证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由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等情况,报当地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各地应当按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公用经费补助。对于幼儿园因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而导致办园经费不足的问题,各地可以采用专项补助、减免房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脱离普惠性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在政府资助和收费标准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3.各地要在20154月底前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纳入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确保幼儿园不因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投入,确保幼儿园教师的社会保险、基本收入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因接受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经费投入。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应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5.省里将依据各地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和资助情况,给予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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