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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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①含义: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②地位: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③内容:根据《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1条、第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 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条、第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3)全球合作原则






①南北合作(中心环节) 原因:

A南北矛盾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B南北矛盾的根源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存在严重不公。 C南北矛盾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凭借其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和绝对优势继续控制和盘剥发展中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发展中国家不愿继续忍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为维护其民族经济利益和抗争,力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D南北具有明显的相互依存性。

实践:19752月,属于第三世界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46个发展中国家与欧洲共同体的9个国家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此后,陆续签定了三个《洛美协定》,最后一个洛美协定与2000年期满。20006月,欧盟15个成员国与非家太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科托努协定》,取代了原先的《洛美协定》

②南南合作

实践:七十七国集团——19643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第一届会议。会议结束前夕,与会的77个发展中国家基于共同的奋斗目标和共同的利益,发表了《七十七国联合宣言》形成了七十七国集团,相约在国际经贸和发展的重大事物和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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