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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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1.03.29

【文 号】署财发[2001]193 【施行日期】2001.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署财发〔2001〕193号 2001年3月29

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保证海关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在外勤工作中与工作对象的关系,进一步加强海关廉政建设,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实行“九不准”的外勤工作纪律,并制定印发了《关于海关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为保证海关外勤工作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总署决定对海关外勤实行费用自理制度,并制定了《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总署财务装备司反映。

附件:《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廉政建设,正确处理与工作对象的关系,保证《关于海关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审计署相关及派出机构审计外勤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本着方便、有效、节约开支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外勤”系指海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责,到企业执行工作任务。

第三条 海关实行外勤经费完全自理制度,其经费开支标准为:

到异地执行外勤工作任务的,一般地区日人均23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60元,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杂项费用20元;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日人均25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80元,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杂项费用20元。

在本城区范围内执行外勤工作任务的,中午误餐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0元,经济特区每人每天补助40元。所需交通工具由各海关单位自行解决,各海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外勤用车需要,确实难以解决的,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所需费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单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付费,据实报销。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异地执行外勤任务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以及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项费用由外勤人员在规定的开支标准之内据实支付,凭据报销,节约归公,超支部分自理;伙食费由外勤工作人员按执行任务的天数和规定的开支标准领取,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实行外勤费用自理后,外勤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出差期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以及调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外勤任何期间,确有必要在工作对象单位用工作餐的,必须按实际成本价交足伙食费,不得享受工作对象单位的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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