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资增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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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资增长的意见

【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苏政发[2001]70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5.09 【实施日期】2001.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资增长的意见 (苏政发〔2001〕70号 2001年5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省社会投资的总量逐步扩大,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社会投资领域还比较窄,投资渠道不够畅通,投资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为了进一步贯彻扩大内需的方针,发挥社会资本蕴涵的巨大投资潜力,增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发展领域

实行更加开放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除涉及国家安全及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 1 / 3










余领域都允许社会投资进入。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领域,鼓励社会投资进入;

国有投资进入的领域,鼓励社会投资进入;外商投资能够进入的领域,鼓励社会投资进入。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现有收费公路、桥梁等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股权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出让,引导社会资本以适当方式投资;新建收费公路和收费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投资入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区域供水、水力发电和水利通航建筑物等工程的投资。小水库、小塘坝、小机电井、小抽水站等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拍卖、承包等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允许社会资本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参与电信设施建设。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鼓励社会投资者单独投资。公共交通、自来水、燃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城市道路、桥梁、环境卫生、绿化等项目,可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招标选择经营者。现有市政设施可以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经营。鼓励社会资本进行小城镇开发,鼓励农民到集镇购房、建房。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国有荒山、荒滩、荒水、荒地“四荒”资源适宜从事农业生产的,要在搞好规划的前提下,拍卖生产经营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乡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资源,鼓励社会投资者承包经营。进一步打破限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农产品市场流通和加工,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海洋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独资、合资、合伙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沿海滩涂,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扩大社会资本在海水养殖业中的比重。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海产品深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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