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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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秘籍

名词解释:

一、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理论渊源:简称法源,法学的专门术语。1、法的历史渊源2、法的文献渊源3法的文化渊源4、法的本质渊源5、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职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三、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广义上法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多方、单方行为(遗嘱)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法的效力是法的基本属性,法的各种约束力的统称。一般称法的效力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认为法的效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1. 必须明确法的效力等级,即法的效力位阶。2.用原则:a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b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位阶)d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主体制定)e 如果上述原则不能解决,《宪法》《立法法》规定可采用: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进行备案与审查。

五、法律概念释义:.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六、法律规则释义;社会规则是由权威部门颁行的或社会习俗中包含的关于人们行为的准则、标准、规定等,即日常用语中所称的“规矩”。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法治社会的规则以个人权利为导向。

七、法律原则释义:布莱克法律辞典: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八、法律体系的概念:1.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九、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十、权利和义务释义: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十一、法律行为释义: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十二、法律关系释义: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十三、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规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十四、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十五、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十六、法律程序释义: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最主要的是“关系”,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


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法律程序不仅包括审判程序,也包括立法、行政、调解、仲裁等活动的程序。 十七、法系的概念: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分为统一法系。

十八、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十九、英美法系:也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二十、法律演进:意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

二十一、法律继承的概念: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二十二、法律移植的概念: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二十三、法制改革的概念: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二十四、立法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十五、守法的概念: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利)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十六、执法的含义:广义上,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十七、司法的含义: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十八、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

二十九、法律方法的概念:法律职业者(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三十、法律论证: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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