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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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读后感

长期以来,主流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环境法学受此主流法学理论的制约和困扰,其理论研究一直难以有所突破。1999年,蔡守秋教授承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重点研究课题《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在2002年年底基本完成了该课题的研究。20039月,高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了《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以下简称《调整论》)。该书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出发,博览并比较研究古今中外有关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主张、观点及反对意见,重点研究了法律特别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方法和机制,富有较强的学术性、前瞻性、论战性和创新性。

蔡守秋教授是我国著名的环境法学家,他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国际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可持续发展法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曾参加《环境保护法》等10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研究工作。已发表190多篇论文、20部著作或教材。多次组织和主持召开全国性环境资源法学会议及环境资源法学国际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12月授予他“环境保护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他勇于开拓,率先提出了许多前瞻性的观点和创新性的理论,引领了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学科发展。他最早关注环境道德,率先研究环境权,提出了原创性理论——调整论,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理念。他是建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主要倡导者和组织者。

所谓调整论,是指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的总称。调整论建立在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基础之上,强调法律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同时能够调整


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论从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入手,全面阐述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关系理论、主体论、客体论、行为论、权利论和义务论,阐明了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研究分析了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和制度,将整个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推向了系统化、逻辑化,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社会与和谐社会,提出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指导、参考和支撑。

反对调整论的反对者的反对理由很多,主要包括“狭隘论”、“现象、本质论”、“目中无物论”、“直接、间接论”、“原因、结果论”等,而“调整论”认真考察了人与人关系发展的历史,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类型、特点等作了认真研究,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指出人与人的关系是历史发展的过程,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发展变化的,一部分人与人的关系在历史上由法律确认为人与物的关系,后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所有人与人的关系都在法律上确定为人与人的关系;而长期以来,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法律上都是人与物的关系,那么随着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的发展、为了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一部分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成为社会关系。这样,在法学和法律中,自然就凸显出来,从而大大有利于“将不理想的、不好的人与自然关系调整为理想的、好的人与自然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使环境法得以完成自己的使命。正如蔡守秋教授在前言中所写“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总是灰色的”,尽管《调整论》写完第一章就已经雄辩地证明了“调整论”的成立,且该书每一个方面的论证成立,都足以确立“调整论”,但蔡守秋教授为了建立全面系统的“调整论”,对法理学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仍不厌其烦地从多方面进行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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