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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 目录 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简介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 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主管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495206cfa6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