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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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乡镇,管理制度

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有资产定义。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2、国有资产管理。乡镇财政所是县财政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国有资产配置。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本着依法、合理、优化、节约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资产配置必须符合标准、履行程序。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进行账务处理。

4国有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转让、调拨、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处置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先审批后处置和“三统一"原则。

6、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乡镇财政所不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对故意损坏、废弃、藏匿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形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镇会计核算工作制度

1、各乡镇财政所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成立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2、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各核算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4、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5、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7、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银行的存款账户印鉴,应分开保管。

8、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及时编报各单位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9、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业务工作计划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10、严格控制举债,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借款的,要按乡财区管乡用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1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各项收支管理按《沅陵县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按《沅陵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年度预算内支出要作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年度预算,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程序审批。


3、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安排支出。 4、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财政所根据年度预算按月使用资金。

5、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6、涉及到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属于报账管理的专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执行。

7、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县政府采购办批准或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8、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级非税收入专户。 9、乡镇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要进行跟踪监督,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10、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凡按规定要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的,不得支付现金,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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