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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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概念

现代英文中的“治理”(Governance)概念,来源于古典拉丁文和古希腊语中的“掌舵”一词,原意是指控制、引导和操纵的行动或方式。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者赋予“治理”以新的含义,使之与“统治”的概念区分开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西方治理理论。

治理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和不同学科下有这不同的定义,因此至今无统一的确切的概念,但也有学者认为,“治理”概念反映着这样一种观念,即“各国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力,政府而外,社会上还有一些其他机构和单位负责维持秩序,参加经济和社会调节[4] ”。 [4](瑞士)彼埃尔·德·塞纳克伦斯.治理与国际调节机制的危机FJ].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1)9295

学者罗西瑙比较了当代“治理”与“统治”两个概念的区别,认为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治理是只有被多数人接受(或者至少被它所影响的那些最有权势的人接受)才会生效的规则体系。 治理理论概述

进入20世纪,西方国家推崇的市场经济和福利国家政策相继失灵,为此,西方社会开始强调政府改革、私有化、下放权力、向社会授权等主张,探寻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在这一时期西方理论界纷纷尝试用治理概念来区别传统的政府行为。

关于治理的概念,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有诸多不同的说法。“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J.N.ROSena)在其《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代表作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另外比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是,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下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是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

国内学者俞可平认为:好的治理意味着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其过程就是通过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实现还政于民的过程。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综合看来治理具有几个基本的要素:多元主体、参与主义及自主的网络结构。简言之,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有:


() 治理主体看,它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

者。

治理理论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从治理方式看,它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其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后者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

() 治理主体间的关系看,它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

存在着权力依赖

从治理主体伯、的关系看,它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进一步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为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协商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各参与者的资源,而且也取决于游戏规则以及进行交换的环境。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依赖与合作伙伴关系表现在运行机制上,最终必然形成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这一网络要求各种治理主体,都要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依靠各自的优势和资源,通过对话来增进理解,确立共同目标并相互信任,相互鼓励并共同承担风险,最终建立一种公共事务的管理联合体。

()从治理的结果看,它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权威运用。在公共事务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运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对公共事务进行更好的控制和引导。

治理的终极目标是“善治”(GoodGovernanee)。所一谓“善治”,就是通过政府、公民、非政府组织等对社会事务的合作治理,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正如俞可平所指出的,“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其目的是通过改善政府管理和倡导社会参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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