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会帮扶慰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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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会帮扶慰问工作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帮扶解困作用,增强团队凝聚力、号召力,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精神,构建和谐向上的医院文化,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工会每年定期组织调查摸底,准确掌握生活困难会员状况,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帮扶标准和措施,采取进家入户发放过节物品慰问金、子女助学金等方式,及时组织帮扶慰问。

(三)工会从工会经费、会费补助、会员及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帮扶慰问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当年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

(四)工会会员家庭生活困难,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而未及时享受“低保”救助。

2.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3.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4.患重大疾病未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支付自付医疗费用致使生活发生严重困难。

5.因生活特殊困难造成子女已经或即将失学、辍学。 6.经认定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困难的情形。


(五)帮扶救助困难会员,须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所在工会小组核实上报,医院工会委员会研究审核,确定帮扶慰问方式与金额,报工会主席审批,并将补助情况在院内公布,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六)同一家庭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困难帮扶。

(七)建立生活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调整完善,对脱困职工及时撤档。

(八)对不如实提供家庭收状况及采取虚报、瞒等手段获取帮扶救助的会员,医院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收回相关款项。

(九)工会会员担负基层代职等任务以及生育生日退休、住院、病故等,工会视情组织探望和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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