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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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条例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第六条: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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