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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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二、借阅、复印(含拍照)财务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财务处工作人员:

向所属科室科长申请并报档案室所在科室科长审批。 (二)学校各职能部门人员:

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处长审批。

(三)纪检等部门办案急需查阅会计档案的,经财务处处长同意后可直接查阅。

三、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确需外借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并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严禁个人外借会计资料。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私自进入财务处会计档案室。

四、会计档案室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会计资料的交接、移交、归类和归档、保管等工作,对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二) 及时装订会计凭证等档案资料,并做好造册登记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将会计资料带出档案室。 (四)按审批程序提供会计资料的查阅、复印、借阅等服务,并做好登记。

(五)将超过2年的会计档案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六)定期检查,保持档案室卫生清洁,做好防火、防潮、防虫工作。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财务处会计档案借(阅)复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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