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苏公塔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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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苏公塔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6.07.04

【文 号】文物保函〔20161175 【施行日期】2016.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苏公塔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6117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苏公塔陈列展示项目立项报告〉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67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苏公塔展示利用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展示利用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展示利用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阐释与展示文物的价值和内涵。 (二)工程内容为苏公塔展示标识系统建设、绿化、地面铺装、排水系统建设。

(三)应加强前期研究,充分发掘苏公塔的文物价值和社会价值,明确苏公塔与清真寺之间的历史和空间关系,客观分析苏公塔保存现状、展示条件和存在问题,补充游客量、开放面积、设备设施情况等说明。

(四)应根据吐鲁番地区文物利用整体规划,进一步明确苏公塔的展示定位,


重点阐释苏公塔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文化多样性中的历史意义,注意突出文物的地域文化特征。

(五)应结合展示方式和游线设计,进一步细化标识解说系统建设和展陈内容设计,科学、生动、全面地阐释苏公塔的文化价值和建筑特色,提供多层次、多渠道的展示服务产品。

(六)应科学确定游客承载量,制定必要的日常管理、维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七)应加强排水系统现场勘察,进一步明确现状排水问题,细化场地排水组织方案,协调文物保护与周边农田灌溉的关系;地面砖应以局部修补为主,不宜大面积重新铺设;园区内景观绿化应注意营造庄严、肃穆的历史氛围,避免过度园林化。

(八)根据工程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确定取费项目,补充取费标准。 三、请你局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依据评估意见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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