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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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复旦大学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复旦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复旦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已获校内奖学金; 7)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8)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五条 复旦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机构为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国家教育部、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的学生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于每年9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制,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对申请学生的综合评定,并将初审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终审名单。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或除本科生单项奖学金、本科生专业奖学金之外的校内其他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2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91日起开始实施。

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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