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贷款情况调研报告

2022-03-22 23:30: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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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贷款情况调研报告



一、 不良资产基本情况

ⅩⅩ年12月末,我行不良贷款余额为 万元、占比 %,不良贷款比年初减少 万元,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 个百分点。我行目前没有批量转让的不良贷款。

二、关于批量转让不良贷款的几个问题

1、关于资产包定价问题。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都被长城、信达、华融和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垄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未根本改变,不良资产转让也难以实现商业化定价。 2、禁止转让的问题。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的。在协议约定禁止转售条款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因此认定再转让协议无效?有的意见认为:禁止转售条款主要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现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间的这种约定亦未禁止,故该条款应是无效的,债权再转让应为有效,这种意见是否可行把握不准。 还有观点认为,当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不良债权的转售,因此,对于禁止转售条款,其只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仅止于该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此次《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的禁止转让。

3、对债权转让合同审查的问题。首先是不良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即被转让的不良债权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债权,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以及被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其次是对受让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于可能利用职务或业务之便,从事关联交易,侵吞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或组织均属于禁止之列。第三是对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即转让过程中评估、公告、批准、登记、备案、拍卖等诸环节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原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无论对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受让人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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