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成立香港李文伟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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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成立香港李文伟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的

批复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财会函[2009]8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03.13 【实施日期】2009.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财政部关于同意成立香港李文伟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的批复

(财会函[2009]8号)



李文伟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申请设立深圳代表处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 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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