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社会其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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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社会其它论文】

解读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

一、社会事实的涵义

迪尔凯姆开创性地提出社会事实(社会现象)的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定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也就是说,这社会事实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而是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人们的意识。他在书中提到的社会事实有:政治团体、宗教、政党、行会、法律、规章制度、行为准则、语言系统、教育、社会潮流等。此外,他还要求把社会事实当作来对待,研究社会事实就要去观察、认识、解释,而非主观定义或者预设。其实,迪尔凯姆要强调的是社会事实像物质事物那样具有的客观性,从而把社会事实同那些发生在个体心理的心理事实区别开来。结合他在本书第五章对社会形态学、社会环境的讨论,可以将他所指的社会事实概括为两类:一类是物质性的社会事实,包括社会、社会的构成部分(如政党、政治团体、行会、教会等)和社会的形态成分(如人口密度、交通设施等);另一类是非物质性社会事实,包括道德、集体意识和集体表象(如思维方式、价值模式等)和社会潮流(如自杀潮流等)但统观全书,迪尔凯姆更重视非物质性(观念性)社会事实,像道德、法律、宗教、社会习俗等,它们就像空气一样无时无刻地环绕在每个社会人的周围,以渗透的方式进入个体的内心和意识,从而支配、塑造个体的社会化过程。

二、社会事实的特性

(一)外在性(外在于个人意识)

对于个人意识而言,社会事实是外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独立发挥作用的。这里的,是指完全孤立和抽象的生物学的个人。社会与个人的对立的真正涵义是在会体系自然属性之间,在文化和自然之间划出一条界线来。对社会事实外在性的界定,就使社会学和研究可以思维的个人的心理学撇清了界线,也把社会学研究中的生物还原主义倾向抛在一边。此外,这里的外在性也包含了先在的实在性的意思。迪尔凯姆认为集体现象就是一种先于我们的个人的实在,它存在于整体中的每个个体,是因为它已经存在于整体,而不能说它存在于整体,是因为它已存在于个体。那么对于每一代人来说,意识形态、法律、社会组织等都是先于他们而存在,而不是由他们创造。这在逻辑上有些说不通,一个相对偏激的反驳可以是:那么这些先在于人们的意识形态、法律等社会事实究竟是谁创造的呢?毫无疑问,它们是集体的,也是累世的创造,那么一个现象之所以能成为集体的,正是集体中的无数个体们的共同作用。显然,迪尔凯姆在肯定社会条件和客观因素对于个人的外在性、先在性以及引导我们从社会因素和社会环境中去寻找行为根源具有重大意义,不能否认其由于过分强调外在性和先在性而忽视个体的意义,因而没有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

(二)约束性

就是社会事实对个体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而且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力量时刻存在。本文


尝试将这种约束性力量分为三类:一类是显性的约束,如法律,法律惩罚就是维系其约束力的武器;第二类是次显性/次隐形的约束,它不是强制的,但却是客观存在的。比如社会既有的信仰、社会习俗惯例等,他人的嘲笑和疏远就是对触犯者的惩罚;第三类是隐形的/直接发生约束作用的约束,如市场规律,没有人强迫你去遵循,但是经营失败的后果证明它的的确确的存在。此外,对于人们有时感觉不到或者很少感觉到的那一类约束,我们可以通过对它的反抗而找到它的存在。即便我们有时对所受的压力百依百顺,但也只是掩盖了而不是消除了这种压力。总之,迪尔凯姆认为的社会事实的这种约束力就像空气,我们虽然感觉不到空气的重量,但实际上空气的重量是一直存在着。

(三)普遍性

社会事实的普遍性源于它的整体性,因为某种社会事实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所以它必然就存在于社会个体中,通过社会个体对它的具体的、个体化的不断重复,就加强了这种社会事实。在迪尔凯姆看来,这种普遍性不同于具体现象的普遍性,而是强加于个人而后再由个人重复的团体状况。本质上强调的仍然是整体/集体之于个体的意义。

(四)社会事实的新特性

前文已经提到,迪尔凯姆对社会事实特征的阐述并没有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因此本文认为结合社会历史纵向发展的角度,社会事实还具有:内在性和可选择性、个体创造性。

三、社会历史情境性

(一)内在性和可选择性

迪尔凯姆用集会的例子论证社会事实的外在性和强制性。他说:集会发生的激情、义愤、怜悯等情感方面的巨大冲动,不是产生于任何人的意识,而是来自于我们每个人的外部,不管我们每个人愿意与否,都会受感染。即便是一些单独的个人,他本来是不会做出坏事来的,但一旦他们成群结伙,便会不由自主地参加狂暴活动。诚然,社会事实的确具有外在于个体,不以个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大众也具有一定的盲从性,个体容易受到群体感染做出群集化行为,但是迪尔凯姆把这种外在性和强制性绝对化了,他忽视了个体的能动性和选择性。仍以集会为例,这些激情、义愤、怜悯等情绪难道不也是产生于个体内心吗?真实,每个个体无论是自发的还是后发受感染的,他们内心产生的情感和决定才是促成集会的共同基础,受感染毕竟是外因。尽管每个人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外在的东西的影响,都会受外在的固有规律的约束,但是每个人始终都有自主选择和决定的能力,绝不是迪尔凯姆笔下的没有办法的人。 (二)(个体)创造性

迪尔凯姆一再强调社会事实存在于整体(指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是因为它已存在于整体;而不能说它存在于整体,是因为它已存在于个体。换句话说,社会事实是先存于个人的,个人只有被动接受。显然,作者把社会事实的客观性过分夸大化,而抹煞了个人的主体创造性。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就是一部波澜壮阔的人类创造史。即便是迪尔凯姆定义的宗教、意识形态、法律等社会事实也是累世的创造和继承。尽管人类个体始终受到来自外在的客观事实的规律性约束,但也是先在社会事实的继承者、改变者,是新的社会事实的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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