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进程论文(3000字)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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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该文章主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出现的理由以及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行了阐述,同时对一些对中国法律儒家化产生巨大影响人物的法学观点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法律儒家化 董仲舒 朱熹 法律思想发展

礼法融合即儒家法律文化与法家法律文化的融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同时它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主要线索。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我国传统上是农业立国,自然经济在其两千多年封建史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小农经济中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从而养成了我们民族“敬天尊祖”重视血缘亲情,追求上下尊卑和谐有序的中和性格,而这种品格习惯的集中体现就是礼。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封建专制国家体现了一种家国一体的特性。因此儒家所强调的礼的法律文化的普遍接受是不容置疑的。

在家国一体的封建国家中,家是主要的方面。维系家的礼同样对维护国家秩序起着重大作用,,而维系国的法则在礼面前显得过于严苛,令人生畏。于是采用法家法典形式而灌输以儒家礼的精神,成为封建宗法国家在法律文化建构中的必然选择。陈顾远说过:“在中国法系的形成方面,如就其系统性之建立而言,可知有法家创造其体格,由儒家赋予以灵魂。 天人合一的哲学观是礼法融合的思想基础。人性论的发展,以及从限制和规范君主行为的角度讲儒家文化优于法家法律文化。 二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东汉初立,吏治混乱,叔孙通制定礼义即礼器制度掀开了礼法融合大幕的开始,陆贾的“中和”之治说,贾谊以民为本重视礼治,礼法融合论以及“礼不及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不平等论,以及汉文帝刑制改革对礼法融合的推动。汉代对礼法融合的推动其最终作用的是董仲舒,德主刑辅—董仲舒对礼法融合理论模式的初步建构。

董仲舒以深厚的春秋公羊为基础,综合儒家、阴阳家、法家等学派的观点理论,建构了儒家学说的新体系,即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在体系中,天是万事万物的本源,他赋予了天的运行规律的伦理意义,从阴阳的运行及相互关系中,可以看出天的意志和德行是“仁”天四时的运行体现了义,五行相生相继体现了孝,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人伦规范找到基础,在他看来,人是天的映照,天道决定人道,人性也必决定于天道,天有阴阳人有善恶两面,于是提出了两重三品的人性论。他将人性按其善质分为三个品级:圣人之性纯为善和仁;民之性两具仁贪;斗篙之性只有贪念。同时董仲舒提出了“四时赏罚”的为政思路。最后,董仲舒的观点是,天喜欢的必定是具有“仁”“爱”“生”等特征的阳,而不是“恶”“杀”“戾”的阴。通过这种方式,董仲舒最终想要表达的正是通过“天人感应”学说来对王权进行限制。并且在从而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的同时他提出规范礼仪教化,从而否定了秦朝的任刑。而且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中 “据法听讼”“依法刑人”等原则也在后世立法体系中得到应用并且影响深远。

三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频繁的修律使儒家法治思想更急深入到刑法中去,也使得刑法的儒家化过程继续深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的礼法结合的形成的封建法律的原则主要有,魏明帝时期的“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源以《周礼》的八辟。《晋律》“准五服制罪”,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服制不但确立的是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亲属相犯时确立刑罚轻重的依据。依五服治罪成为封建法律的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君权和父权的十种犯罪行为列为“重罪十条”,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这十种罪名是:“一曰反逆(谋危社稷、企图推翻皇帝的统治)二曰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叛(叛国投敌),四曰降(投降敌人),五曰恶


逆(指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等谋害尊亲属的行为),六曰不道(指残忍酷毒,如杀非死罪家人、肢解人体等)七曰不敬(指对皇帝、家长的各种失礼行为)八曰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九曰不义(指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十曰内乱(指家族内的犯奸行为)犯此十种大罪者,不在八议、赎刑之列,通常是极刑处死。

四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唐朝统治者在目睹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上,统治上强调予民休憩,“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据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唐统治者更注重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人民的思想,将犯罪的苗头扼杀于思想的源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更以“三纲”之意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将“十恶”修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调整“十恶”的次序,体现在量刑上的轻重,体现了“三纲”中轻重次序的精神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之纲的君权统治的犯罪,并予以最重的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之纲”的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之纲”的条文。而在亲属关系的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可见唐代,礼学不仅成为其立法依据,更成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以礼注律,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 “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其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在封建法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较明、清也简要。而即使是死刑,也为须三复奏甚至五复奏,皆因唐皇深明死者不可复生的道理,其它刑罚也有严格规定,如流刑、徒刑均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而死刑只有绞、斩、而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而量刑幅度也比秦、汉、隋、明、清各律相对为轻。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儒家思想法律化这一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原则和基本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确定“一准于礼”的标准后,古代中国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最终完成

五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当法律儒家化成型之后,对法律儒家化作出更大推动作用,就是理学大师朱熹,他的思想对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起着重大作用。在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中,是创造和主宰自然界、人类社会的最高精神主体,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即天理,立法、司法当然必须以它为指导。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德、礼、政、刑等措施、方法,其目的无非是根除人们的,恢复天理,或日存天理,灭人欲。这样,在的理论外衣下面,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具备了更缜密、更系统和思辨的色彩,这样便完成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传统观念,而是进行了新的阐发。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注意到“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盖三纲五常,天理民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故圣人之治,为教之以明之,为之以弼之”。这些思想对以后统治者法律制定起着重大的影响。理学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统一学术、统一思想、巩固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进而维护日渐腐朽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需要,因此才被统治阶级奉为教条,程朱理学被奉为正统哲学种思想倾向直接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思想领域达七百余。


六中国法律儒家化总结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汉代时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春秋决狱,以经解律;魏晋之时是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到唐时是礼法合一,刑律“一准乎礼”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此“法家披上了儒家的外衣,儒家也披上了法家的外衣”,当应用礼能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时,那么统治者就推崇礼;当应用礼危害到统治者的利益时,统治者则避而不谈礼,直接应用法。中国法律儒家化是在更好维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的过程中逐步成长的,也是儒法两家的“联姻”我们都知道中国一向以中庸为最美,法家是一端,儒家是另一端,法律儒家化则是两者到达平衡的过程,最终以中庸定型,中庸美再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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