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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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处置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出售、置换、

捐赠、无偿转让、出租出借等行为,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一)出售:指对公司内部固定资产经评估后,对外卖出,获取处置收益。需提供资产出售相关资料,如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草拟的意向性合同等。资产出售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出售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二)置换:指用公司内部固定资产与外部市场进行以物易物等价交换。需提供置换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权属证明,是否设置为抵押、担保物、置换协议,双方单位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资产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三)捐赠:指将公司内部固定资产进行公益项目等方式对外无偿赠与。需提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部门、公司决定捐赠事


项的有关文件;

第二条 (四)无偿转让: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

改变隶属关系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无偿划转等,需具备上级主管部门相应通知或批示等有效证明文件。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低效运转的资产,超标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变化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固定资产出售、置换及捐赠的审批权限

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置同样遵循“按额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固定资产单笔处置金额不同,最终的审批人也有所不同。依据固定资产原值进行相应级别领导的权限审批。

第四条 对于资产的出租和出借、对外投资或抵押担保,

应遵循下面原则:

(一)固定资产的出租和出借: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必须由资产主管部门报相应审批权限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出租、出借应是企业长期或暂时不用的限制资产,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或协议,其期限原则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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