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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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释义与实务:本条共二款,第一款是关于毒品的定义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合法使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明确说明,本法中所称“毒品”就是批“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可产生身体依赖性(成瘾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可产生精神依赖性(成瘾性)和身体依赖性的药品”,这里所说“依赖性”就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实际上,“毒品”是汉语中约定俗成的专有名词,顾名思义就是有“毒害”的药品或者是能够使人染上“毒瘾”的药品,来自中国人民对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认识,“鸦片烟毒”的称谓演变出对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统称为“毒品”,在汉语的应用中是区别于“毒药”、“毒物”等有毒物质的专用名词,也是沿用了上百年的约定俗成的汉语词汇。但是在外语中并没有“毒品”这个专有词汇,其对应的词汇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际禁毒公约和正式文件均称之为列入国际管制清单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多数国家也都直接采用此称谓,另外也有一些国家在法律中采用专有名词来定义列入国际管制清单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如美国《受控物质法》称之为“受控物质”,菲律宾《危险药品法》称之为“危险药物”。因此,从这里可看出无论是国际立法还是我国的立法,在法律概念上毒品的基本属性都是相同的:一是具有成瘾性,二是受管制性。

本规定的第二款明确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法用途,同时规定必须依法使用。因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一种特殊药品,一方面在临床医疗中对某些疾病具有不可替代的疗效,对维护人类的健康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又因其成瘾性造成的非法使用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无论是国际立法还是我国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都是一致的,即采取有效措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管制,仅限于医药和科研使用。以保证合法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


会危害。实际上,“毒品”与“麻醉品、精神药物”都是对同一类物质的称谓。物质本身是中性的,是否具有违法性,要看处置物质的主体、处置方式、处置手段等。因此,“毒品”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国内、国外对同一类物质的不同称谓。不存在游离于“毒品”之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鉴于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就是《禁毒法》中的管制对象。同时,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各个环节中,都存在流入非法的可能,所以,合法与非法之间只有一步之遥,一念之差,不加强正面监管,就难以有效扼制其流入非法渠道。因此,国务院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这里的“其他有关法律”指的就是《禁毒法》,2005年国务院制定和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时,《禁毒法》已经列入国务院当年的立法计划中,也就是说《禁毒法》与《药品管理法》都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上位法。而本款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照本款规定,也包括依照本法第三章“毒品管制”中的原则规定和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的具体规定。

有关毒品的具体品种。本条第一款中仅列举了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常用毒品的名称。实际上世界各国通常都是不定期公布被管制药物清单的方法来确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品种的范围的。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根据国际禁毒公约的管制规定,定期将《1961年公约》规定列入附表一、附表二管制的麻醉药品品种以黄颜色的清单形式予以公布简称“黄单”1971年公约》规定列入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管制的精神药物品种以绿颜色的清单形式予以公布,简称“绿单”,同时,还将《1988年公约》规定列入附表一、附表二管制的经常用于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物质品种以粉红颜色的清单形式予以公布。简称“红单”。目前,已列入联合国禁毒公约管制清单的麻醉药品品种共有118种,精神药物品种共有116种,经常用于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物质品种共有22种。根据我国现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目录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整并公布。因此,毒品品种的实际范围是开放的和动态的。随着新药的不断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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