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原因及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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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原因,分析

营改增的背景:

〔一〕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效劳业,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那么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那么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由此而造成的制造业与效劳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以及在整个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日渐显现出内在不合理和缺陷。

〔二〕原有税制重复征税现象严重,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防止地会对原营业税单位导致重复征税。而对现行增值税单位,由于在购进效劳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可抵扣,最终导致对未增值局部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与增值税自身定义相违背。 〔三〕原有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效劳业开展。从产业开展和经济构造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局部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效劳业的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政府探索改革的积极信号的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抵扣链条中断,人为加重局部行业税负。二是人为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整。从本质上来说,增值税扩围改革主要目的是防止重复征税,理顺经济关系。现行营业税的弊端很明显,即重复征税

201211XX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在全国12个省市快速推进。伴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营改增的的原因:

根本原因:重复征税弊端严重


〔一〕增值税立法是“营改增〞的导火索 增值税作为中国最主要的税

种之一,2012年的税收额已经占到税收总额的29.1%,可谓是中国第一大税种。然而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只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制定了法律,而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那么仅是国务院公布的暂行条例。因此,随着税收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通过法定程序将增值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展增值税立法是势在必行的。

〔二〕“营改增〞是税制开展完善的途径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构造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这种税制日渐显现出内在的不合理和缺陷,已经不利于、不适应经济构造优化的需要。在推进增值税立法的同时,财税部门也同时探索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出台一部完善的增值税法律。从2009年开场的“营改增〞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开场的

〔一〕完善了中国流转税的税制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展了划分,本质上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力。分税制在接下来十几年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了一系列积极的作用,但也逐渐积累和显露了一些问题。“营改增〞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导火索〞,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流转税制度。 〔二〕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制简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市场活动的影响不同,税负也不同。增值税对增值额征收,而营业税那么是对营业额全额计征。这样,就出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征税。

〔三〕破解了混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 人们可以把所有的课税对象看做一个光谱,分为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纯货物,而另一个极端是纯劳务。在货物和劳务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商品和劳务,它们相互包含,即劳务中包含着货物,货物中也包含着劳务。在中国目前的税制下,货物缴纳增值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但有的时候很难区分一个课税对象是货物还是劳务,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营改增〞实施后对全部课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从而解决了混合销售、兼营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扰,可见它对税收征管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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