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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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

行办法》

索取号:ja5610500202x03010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2x-03-10

劳社字[202x]68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2x]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部发[202x]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第八条按年度办理支付保障手续以及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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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本省跨行政区域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已办理支付保障手续的证明。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款项,列入工资款预付范围,开工前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到位资金中支付。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十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支付保障监管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并抄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函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造价、开竣工日期、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以及联系方式。

实行开工报告的,由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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