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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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478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4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规委、市城乡住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质监局、市港务局、市海事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铁集团,广州市环卫行业协会、各粪便清运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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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粪便管理,规范粪便清运市场,遏制和预防偷排乱倒粪便行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对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化粪池管理和粪便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粪便,是指从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和固定公厕的化粪池,以及流动公厕、交通枢纽(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中清运出的人类粪便。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粪便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粪便的管理工作。

市粪便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粪便的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化粪池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 2 / 3










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

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粪便清运和处置应当遵循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粪便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粪便处置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粪便清运车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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