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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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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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风云》 2020年第17



/本刊记者 夏春晖

上海金融领域一直处于前沿位置。但在金融业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的同时,金融安全问题随之增多,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去年底,金融创新检察研究中心设立在上海市检三分院第七检察部;今年520日,上海市检三分院与上海金融法院签署加强工作联系配合备忘录。作为全国第一家民、行、刑“三审合一”的金融监察部门,上海市检三分院主要职能有哪些?已取得哪些成绩?又面临哪些困难?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上海市检三分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吴卫军,对上述问题一 一解答。

发力 有效开展多重职能

检察风云:作为新成立不久的部门,能否介绍下第七检察部的主要职能?

吴卫军:我们三分院专门成立了第七检察部,主要负责对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依法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建议;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办理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或交办的发生在非本市的重大有影响的金融刑事案件。

另外,20191212日,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龚培华宣布上海金融检察研究中心成立,组织结构上采用“一个中心,三个分中心”的平台设置,在第三分院设立“金融创新检察研究中心”,其中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服务保障也是上海市检察院交给我们的任务。

去年,我们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关于加强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的合作备忘录,我们共同研究、探索防范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方法,为健全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和法律体系建言献策。

检察风云:第七检察部成立后,主要落实推进了哪些工作?

吴卫军:根据我们的调研,2016年至2018年,全上海金融诉讼监督案件很少,每年不超10起,去年也不多,这期间调解成功案件仅有1起。但今年仅上半年,我们已受理了30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处理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并有实质性化解,同时调解成功案件已有3起,我们的调解工作主要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风云:您认为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吴卫军:一方面,大家的维权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的更新发展,纠纷类型也变得多样化。

助力 为科创板提供服务保障

检察风云:上海在金融领域一直处于前沿地位,去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刚才您也提到了市检三分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签订了相关的合作备忘录,能否具体介绍下市检三分院开展哪些培训指导?


吴卫军:为了落实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服务保障,我们与上交所合作开展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犯罪风险的防控培训。

建立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证券市场秩序,关键是市场主体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落实法律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荐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承担把关责任,要切实发挥对信息披露的核查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法律风险意识,有效防范证券违法犯罪,我们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环节的相关行政、刑事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收集了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信息披露相关犯罪典型案例,逐一予以分析。案例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涵盖了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发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问题为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多样,但其本质仍是欺诈行为。发行人在向社会公开招股书等发行材料中,公然作假,欺骗证券监管、发行上市审核部门和投资人,无疑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是信息披露过程中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实践中,证券发行的数额均大大超过了“发行数额五百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只要发行人实施了欺诈发行,就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应对涉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欺诈发行系纯正的单位犯罪,是由单位(发行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制,在处罚单位的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从实践案例看,欺诈发行的主要环节是财务报告造假,责任人员通常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实施、帮助造假的公司员工,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欺诈发行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活动,需实施一系列的造假行为才能完成。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发行人难以完全绕开保荐、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中介机构及员工与发行人事先共谋,共同实施欺诈发行的,以欺诈发行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中介机构的特殊地位,为确保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刑法》还特别规定,中介机构即使没有参与其他犯罪共谋,但在保荐、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履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检察风云:在您处理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犯罪有关的案例中,哪一起让您印象深刻?

吴卫军:今年初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中毅达”)让我印象很深,我们上海检察三分院微信公众号披露相关内容后,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01510月,为虚增上海中毅达业绩,经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财务经理秦某某及某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实施,将已由他人完工的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度报告,并对外披露,共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根据中毅达201815日公告,上市公司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某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公2015年三季报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近日,市检三分院提起公诉的任某某等4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三分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当庭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判处任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均适用缓刑。该案是上海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违规信息披露犯罪案件。

(本文案件中涉及人名、公司、工程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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