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婚姻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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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婚姻习俗

嫁娶

春秋战国时期,在激烈的社会变革浪潮的冲击下,古老的婚礼发生了变革。无媒而嫁、同姓而婚、同姓联姻,卜之不吉而犹通婚等违背传统婚礼的行为,在《左传》《国语》《战国策》等书中不乏其例。秦汉统一帝国建立后,统治者重整了婚礼。

周礼,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娶妻;女子十五而笄,笄而许嫁。秦人不以年龄而是以身高作为成丁与否的标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合今1.50 米)女子身高六尺二寸(合今1.40 米)即为成丁,始可嫁娶。汉承秦末战乱之后,人口锐减,“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①,造成了严重的人口危机。为增加人口,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 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②惠帝此诏,法定了年十五为女子的最高婚年。至于最低年限,则无条文规定。据《汉书·外戚传》载,上官安之女立为昭帝皇后时,“年甫六岁”。至于男子婚年,则无条文规定,有年十九而娶者,也有年八岁而娶者。总的看来,惠帝以后男女婚年普遍过小,因而带来了某些弊端。宣帝朝的博士谏大夫王吉说:“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①秦汉时期,婚姻的决定权依旧操持在父母手里。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自由结合违背了卓王孙的意志,遭到极大的阻挠。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与刘兰芝先由父母包办婚姻,后又被焦母拆散,两人被逼死。若父母的意见有分歧,则服从父意。如吕公欲嫁女吕雉与刘邦,吕雉母不同意,吕公斥之曰:“此非儿女子所知!②最后按照吕公的意见把女儿嫁给了刘邦。若父已谢世,长兄便代行父权。刘兰芝被婆母赶回后,其兄要她改嫁县令之子,刘兰芝表示她的婚事要“适兄意”,不能“自任专”③。这是子从父、妇从夫、夫死从子的封建伦理道德在婚姻上的反映。

在择偶标准上,汉人认为有五种女子不可娶:“丧妇之长女不娶,为其不受命也;世有恶疾不娶,弃于天也;世有刑人不娶,弃于人也;乱家女不娶,类不正也;逆家子不娶,废人伦也。④汉时谓此为“五禁”除了“世有恶疾”一条外,其余四条都属于封建伦理道德。 在先秦之时,名位不同,婚姻礼仪亦异数。遭秦焚书后,先秦婚礼文献只有《仪礼·士昏礼》残存下来。吕后时,将《士昏礼》稍加变通,用之于皇帝。故在汉代,自皇帝至庶人的婚礼,皆由《士昏礼》变通而成。 按《士昏礼》,媒人受男方父母之托,到女方家中求婚,谓之“纳采”。秦汉时,为皇帝纳采者,有宗正、少府、尚书令等人。官僚或遣吏为子纳采,或躬自为之。在周代,宾主相见要执一定的礼物,叫作“贽”,实际上是“身份证”,用来识别贵贱。

《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序》 《汉书·惠帝纪》 《汉书·王吉传》 《史记·高祖本纪》 《孔雀东南飞》

《后汉书·应奉传》注引《韩诗外传》

据《士昏礼》,士用雁。在秦汉,纳采无论尊卑,一律用雁。这时的雁已非身份地位之标志,其含义是顺乎阴阳,因为雁为候鸟,叶落南翔,冰泮北徂。此外还有璧、羊、酒等三十余种礼物,各有名堂,大意都是象征婚姻和谐美满。行纳采礼者,多是皇室和讲究礼仪的官宦之家,一般人户求婚大都比较简单,无繁文缛节。 按《士昏礼》,纳采之后,便问女之姓名生辰,谓之“问名”。男方占卜联姻是否吉利,叫“纳吉”。秦汉时期二礼犹存,然备典而已。

占亲之后,行纳聘之礼,因定婚约,古谓之“纳征”,秦汉称“聘礼”。汉高后制,聘皇后黄金二万斤。在汉初,这相当于两千个中等人户的资产。嗣后诸帝皆以为故事,唯王莽娶


史氏,增聘金为三万斤。聘金之外,又有奴婢、车马、布帛等若干。如王莽除给史氏三万斤黄金作聘金外,“车马、奴婢、杂帛、珍宝以巨万计”①。官吏之家的聘礼也很丰厚,若以二、三万钱为之者,便被视乃为俭陋。贫无聘礼者,则假贷以聘。有的人家为骗取聘金,至“一女许数家”②。女方要为女儿置办嫁妆,也很丰厚,富者有奴婢、金钱等,贫者也有疏裳、布被、竹笥、木屐之属。秦汉最重聘礼,婚姻具有明显的买卖性。官府屡下禁令,皆无成效;士大夫们也多加讥斥,然则沿而不改,以致造成“贫人不及,故不举子”①的惨景。 下聘礼后,选定吉日迎娶新娘,谓之“请期”。如平帝纳王莽女,“待吉日月”②。新郎亲往迎娶,谓之“亲迎”。秦汉皇帝不亲迎,遣大臣代迎。王莽纳史氏,曾亲迎至未央殿前殿两阶间。一般人均需亲迎。迎皇后用乘舆法驾,登车称警跸。王莽之制,自四辅至郎官,亲迎立轺并马。东汉之时,“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③水乡则有以船亲迎者。

女将行,家长致戒。如张负嫁孙女与陈平,临行,戒曰:“毋以贫故事人不谨!事兄伯如事乃父,事嫂如事乃母。”④既行,家人送之。

迎至后,行同牢礼,饮合卺酒,及妇见公婆等礼。据《戊辰杂抄》载,李夫人初至,武帝迎入帐中共坐,饮合卺酒,令人遥撒五色同心花果,帝与夫人以衣裾接之,云得果多得子多。此即后世“撒帐”之礼的渊源。

婚日,亲朋故友,上司下属,皆往贺,夫家具酒肉以飨之。婚宴上,宾客开杯畅饮,歌舞以乐,言行无忌,后世“闹房”之俗,汉时已有之,甚至闹出人命。如杜士娶妻,婚宴上,其友张妙恶作剧,“缚杜士捶二十下,又悬足指,士遂至死”⑤。灵帝时,更有于婚宴上作傀儡戏,唱挽歌者。当时部分士大夫曾指斥此违礼败俗。仲长统说:“今嫁娶之会,棰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趋之情欲,宣淫泆于广庭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汙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者也。”①

《汉书·王莽传》 《潜夫论·断讼》 《汉书·王吉传》 《汉书·外戚传》 《潜夫论·浮侈》 《汉书·陈平传》 《意林》引《风俗通义》 《群书治要》引《昌言》

婚后三月,新婚夫妇拜见祖庙,婚礼告终。 关于离婚,汉代的基本原则是“七弃、三不去”。所谓“七弃”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不顺父母者,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后也”“淫,为其乱族也”“有恶疾,不可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②。若妻子犯有七条中的任何一条,便可与其离婚。但在具备以下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则不应离婚,这三条是:“有所取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而后富贵不去”③。此即所谓的“三不去”

关于离婚手续,秦律规定,离婚必须报告官府并登记;否则,夫、妻各罚二甲。汉代离婚手续,是因秦制还是有所变更,于史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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