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仄尾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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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仄尾及其他

一般在写诗时为了顾及词义,会常常违反格律出现拗句,什么是拗句,就是平仄不符合长格的句子。必须进行补救,就是改变拗句中某个字的平仄,使其符合格律要求,叫做拗救。随着文化的发展,格律的变化,和诗人们对唐诗认识的提高,原来认为是拗句的诗句,现在不再把他们当成拗句了,自然也就不需要拗救了。笔者把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朋友们交流一下。

【一】三仄尾不要拗救。

所谓“三仄尾”又叫三仄脚,指不押韵的那个诗句最后三个字都是仄声。据说三仄尾是形成格律诗的萌芽阶段,由南北朝时期永明体的创始人沈约提出的,作为一个学术流派,然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产生影响,也必然有一大批追随者,直到盛唐时近体诗的格律已经形成,依然还有禁忌三仄尾的提法。今天应该如何看待三仄尾呢?

1)对于“平平仄仄仄”

在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下册第二分册里指出:“这个句型第三字如用仄,则第一个字必须用平。”可以看出王力先生有条件地肯定了三仄尾存在。对于七言诗,仄仄平平仄仄仄,则第三字必须用平。

2)对于“仄平仄仄仄”

按照王力先生的提法肯定是不允许的。但涂宗涛先生著的《诗词曲格律纲要》认为“仄平仄仄仄句型同样符合规律,根据是杜甫诗中出现了大量的这样的句型。”涂先生文中举出二十二条,杜甫使用仄平仄仄仄句型的例子。如:

“世情只益睡,盗贼岂敢忘”“郑南伏毒寺,潇洒到江心”;等等。 因此涂先生很自信地认为:杜甫是唐代诗词格律要求极其严格的诗人,经过大量的杜甫的诗的验证,仄平仄仄仄句型是符合近体诗格律的,当然三仄尾也是允许的。

3)对于“(仄)仄平平仄仄仄”

对于七言唐诗中,使用“仄仄平平仄仄仄”句型的例子很多,比比皆是,可以肯定的说不是拗句。如杜甫诗“怅望千秋一洒泪”。关于近体诗的格律内容,当然应以唐人在这方面的专著为准,可惜,这些诗词理论书籍在沧桑岁月中流失了,现在只好利用唐诗来验证近体诗的格律要求,是比较合理的,也是比较准确的。

4)对于“(仄)仄仄平仄仄仄”

但是在唐诗中使用“仄仄仄平仄仄仄”句型的例子相比较不多,也就是说,对于仄起仄收句,第三字和第五字同时为仄,(仄)仄仄平仄仄仄,这种句式尚在争议中。笔者认为,既然仄平仄仄仄已经肯定,七言诗是五言诗的扩展,仅仅多了一个顶节而已,而(仄)仄仄平仄仄仄在唐诗中也有一定范围的应用,如:

杜甫诗中有“予见乱离不得已,予知出处必须经”陶冶性灵在底物,新诗改罢自长吟。“谷口子真正忆汝,江湖远适无前期。“江月去人只数尺,风灯照夜欲三更。”等。

且这种句式在音调节点上又是符合要求的,我们今天不应当把它当成拗句。 由此笔者得出结论:“三仄尾”可以无条件的应用。 【二】对于特拗“平平仄平仄”“仄仄平平仄平仄”

初看这种句式明显违反了格律,腹节上的两个字平仄互换了,成为拗句,但是这种拗句格式在唐宋的律诗中是很常见的,一般说来,一个句式的正确与否,要放到唐诗中去检验。这种句式有大量的资料证明它和常规的诗句一样可以正常使用,由于它是一种特殊的拗句,所以称其为“特拗”。顺便举几个例子,如:《月夜》杜甫 “今夜鄜州月,闺中只独看。.遥怜小儿女,未解忆长安。香雾云鬟湿,清辉玉臂寒。何时倚虚幌,双照泪痕干。又如《送瘟神》毛泽东:“借问瘟君欲何往?纸船明烛照天烧。

大量的唐诗证明,唐代诗人们很喜欢这种句式,可能是它改变了原句式中平平平仄仄,


三个平声字连在一起的结构,把它当做常规句式一样使用。但是也要注意,对于特拗句式,五言诗的第一字一定为平;七言诗的第三字一定为平。才可以作为正常诗句的句式,用于诗词中,这也是在唐诗中找到的规律。虽然不甚合理,但它是正确的。

【三】对于孤平“平仄仄平仄仄平”

孤平是近体诗的大忌,所以诗人们在写近体诗的时候,注意避免孤平。在词曲中用到同类句子的时候,也注意避免孤平。

在七言诗这个“仄仄平平仄仄平”这个句型中,第三字如果用了仄声,就叫犯孤平,是大忌。在唐人的格律诗中,绝对没有孤平的句子。但孤平可以通过特定的平仄格式拗救,就是补偿。如第三字用了仄声字,就要在第五字救过来,成为仄仄仄平平仄平的句式。在唐人的律诗中,绝对没有孤平的句子。毛泽东的诗词也从来没有孤平的句子,其他著名诗人也没有用孤平的诗句。

在一九八一年版的《读诗常识》(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其作者提出,当诗句出现 仄仄平仄仄平 时,可以用 平仄仄平仄仄平 予以相救,表面看来,诗句中除了韵脚是平声字外,第一个字和第四个字都是平声,应当不算孤平了。奇怪的是在唐诗中竟找不到这种句式,没有办法,只能委屈它了,把它作为拗句,一个句式的正确与否,虽然可以从理论上进行分析,但主要还是要对照唐诗的应用情况加以比较。因此这种拗救方法不能成功。

【四】对句相救“仄仄仄平仄,平平平仄平。

在欣赏唐诗中,会发现一个规律,无论是绝句还是律诗,在一联中,平声字和仄声字的总数相等,如果上句在一个平声处用了仄声字,那么对句一定要把一个仄声字换成平声字,这也是唐诗格律严格之处。举个例子:对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如果上句第三个字用成了仄声字,成为仄仄仄平仄,那么对句的第三个字就要换成平声字,成为平平平仄平 予以相救。反之亦然,对于其他位置上的字变化也应该依照这个规律变化。如:《天末怀李白》“鸿雁几时到,江湖秋水多。《春夜喜雨》“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阁夜》“五更鼓角声悲壮,三峡星河影动摇。”等。

由于这种对句相救规定,对声律并没有带来明显的好处,也就是说救与不救,在唱诗、读诗时感觉它们的差别不是很大,于是到了宋代,才不强调对句相救,顺其诗人自然。

时至今日,仍然还采用对句相救的朋友已经不是很多了。 笔者的几点学习心得,万万做不得定论,仅作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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