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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国动字[1998]2号 【发布部门】国防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1.14 【实施日期】1998.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 国动字〔1998〕2号 1998年1月14日) 各军区人防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厅(局),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人防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 人防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人防预算外资金是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除中央和地方预算拨款以外的,依据法律、法 1 / 2 规、规定,经中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用于人防建设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新建民用建筑应建未建战时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收取的经费;其他未纳入人防预算管理的资金。 人防事业单位开发利用人防设备、设施,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平战结合收入,不作为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二、 人防预算外资金的收取 人防预算外资金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收取。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57d94d62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