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及答案解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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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及答案解析(4 (1~6/6)论述题 案情

永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11日发起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发起人韩某、黄某、林某、魏某和孙某分别占有公司1%3%5%15%35%的股份。201432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谢某召集,董事兼总经理边某主持。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为股东黄某向银行的100万借款提供担保;(2)因为董事郝某要购买住房,公司向其借款50万元,根据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3)用公司的6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4)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清偿华夏公司的货款,付款人为建设银行。在表决过程中,董事楚某投了弃权票,董事吴某因病未出席,委托董事长谢某投了反对票。201442日,公司监事会因怀疑公司资金有被挪用行为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发现股东孙某侵占公司财产100万元一直未归还。201453日,永发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1464日,林某提起清算之诉,法院判决黄某、林某和魏某共同对永发公司进行清算。201465日,股东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林某和魏某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永发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此时,股东黄某的出资根据协议尚有10万元未缴付。 问题: 1

永发公司201432日的董事会会议有何违法之处?股东对此可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参考答案:

详细解答: 董事会会议的违法之处有:

(1)董事会应由董事长谢某召集和主持,不能由边某主持。依据是《公司法》第109条第2款,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董事会无权决议为股东债务担保,此为法定的股东会职权。依据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董事会不能决议向董事提供公司借款,公司法禁止公司借款给董事。依据是《公司法》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东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4)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依据是《公司法》第168条第款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对上述违法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 2

上述董事会决议应由谁签名?董事楚某和吴某是否要对该决议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详细解答: 出席会的董事应该签名。楚某需要承担责任,吴某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司法》112条第23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

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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