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

2022-08-04 02:04: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欢迎阅读!
教职工,实施细则,代表大会,中学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学校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筒称教代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为了促进我校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教委和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门中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医疗改革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对于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可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教职工响应教代会的倡议和号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机关、年级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任期一届,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学校教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做代表者,学校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教职工代表离休、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如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教研和其他各项任务。

()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对学校工作有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的,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每次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中层

党、政、工、教、办等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工代表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专家、名师、学校原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及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推选主席团主持大会,并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长联席会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两年一届.定期开会。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毒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遇有重大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有重要问题,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感谢您的阅读!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5a95c14974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53.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