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针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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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针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制度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的管理,加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住宅区管理处。

3.职责

岗位 部门负责人 管理员

工作内容

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定期统计、更新出租屋资料,并将资料保留在控制中心或资料室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安全员

熟悉管理服务区域房屋出租情况,每天巡视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并上报部门



4.定义

4.1出租房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

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4.2暂住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4.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

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

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5.1.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

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 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


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管理处应编制本小区(大厦)出租屋情况清单,保存在管理处或控制中心

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

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8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9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

管理办法》执行。

5.1.10 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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