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范本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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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范本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制定监察支队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案、开会出差等,应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一天以内(含一天),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综合科备案。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离开扬州至外地须报综合科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须报综合科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综合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支队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


假一次,假期为45;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产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婚育(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流产假

怀孕2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假30;怀孕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给假42;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75天。

()节育假

上节育环的,给假2;取节育环的,给假1;单纯结扎的,给假21(男给假7);产后结扎的,按产假另加15天。

()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五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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