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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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因幼教成本不断增加,为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教质量,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幼教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号)精神,经调查研究,现制定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市区(含工业园区、高新区)各类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育教育.我市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

凡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和市教育局评估认定为市现代化、类、二类的幼儿园(托儿所),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相应的类别收费。其他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托儿所)一律按合格园幼儿园标准收费。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标准见附表。20069月前已入园的幼儿仍按原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按上述规定设立,收费标准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按成本收费。其成本必须在执行前一个月内到所在地价格认证部门办理价格认证手续,并报所在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三)伙食费.幼儿园(托儿所)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可每月预收,每月公布伙食帐目.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幼儿请假不来园的,按实际用餐结算。

()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托儿所)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园时间内(上午8时~下午4时,每天为8个小时,各地可视季节变化作调整)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三、减免政策

烈士、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的


子女入园凭有关证明,可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减免,减免额度为公办合格幼儿园基准保育教育费的50%。减免费用由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幼儿园(托儿所)予以补偿。各有关幼儿园(托儿所)要认真落实减免政策,不让幼儿因贫困而影响他们的入园、入托。



四、费用报销

(一)本市职工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户口在苏州市)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按每月200元标准,20069月前已入园幼儿的保育费、管理费按每月合计110元标准,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 (二)经确认的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和单亲(丧父或丧母)幼儿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全部由苏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负担。 (三)职工子女户口在苏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幼儿园(托儿所)费用,凭就读幼儿园(托儿所)收据,按苏州市区的报销标准报销,超过部分由家长自理。

(四)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可凭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20 ,报销方法同上。



五、经费管理

注册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托儿所)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伙食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直接留归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凭证收费

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幼儿园应当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标准等文件,民办幼儿园还应持《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



七、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7号)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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