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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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所基本标准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吸唾装置1,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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