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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蒂安:出生于德国布莱梅,是一位富商的儿子。巴斯蒂安能成为杰出的民族学家,除了因为受过良好教育和本人努力外,遍布世界各地的旅行为他打开眼界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关于文化人类学的著作主要有以下几部:《历史上的人类》、《东亚民族》、《民族学研究和资料的搜集》(2卷,1871-1873)、《民族观念》、《人类根本观念》等。 巴斯蒂安是柏林人类学民族学和史前史学会的创始人,他对人类学的最大贡献在于提出了“心理一致说”;除外还提出“民族”(是指每个民族自身会发展一定的思想,因而各有自己的文化模式或文化特征)和“地理区域”(是指每个民族文化有自己的分布区域,并受地理环境影响,反映了地方特色) 巴霍芬(1815—1887)瑞士人类学家和法学家。生于巴塞尔,曾在巴塞尔、柏林、牛津、剑桥、巴黎等大学学习法律和法学史。1842年被聘为巴塞尔大学罗马法教授,于1844年辞职。以后又任巴塞尔刑事法庭法官,直到1877年为止。 巴霍芬的名著是《母权论:根据古代世界的宗教和法权本质对古代世界的妇女统治的研究》(提出家庭起源于原始社会的性杂交关系的观点)(1861),以及一些研究古罗马法和古希腊文化的著作。正如F.恩格斯所指出的,巴霍芬《母权论》的发表,标志着家庭史研究的开端,他是认定在原始社会早期人们曾生活在无限制的乱交状态中的第一个人;在这种社会里,不可能建立父系制度,只有通过母亲来追认后裔,因而存在着母亲在社会中起支配作用、女性占统治地位的母权制时代。但是,巴霍芬还没有能明确地表述这些恩格斯从他的著作中所引伸出来的正确论点,却认为由于宗教观念的发展,才有了家庭和法制的发展,从而陷入了神秘主义困惑中。 以斯宾塞社会进化论为代表的社会进步观念,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一道构成了进化论人类学的两大思想来源。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 ,英国哲学家。他为人所共知的就是“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所提出一套的学说把进化理论适者生存应用在社会学上尤其是教育及阶级斗争。但是,他的著作对很多课题都有贡献,包括规范、形而上学、宗教、政治、修辞、生物和心理学等等。在斯宾塞的时代存在许多著名哲学家和科学家,譬如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ewart Mill)、汤马士·亨利·赫胥黎和查尔斯·达尔文都是当时知名的人物。 在社会学的性质和方法论问题上,斯宾塞和孔德一样,主张社会学同自然科学的性质和方法是想通的,主张对社会现象进行科学实证研究。 在社会学或社会哲学方面,斯宾塞在《社会静力学》中首次反思了人类社会,提出了普遍的进化框架。他认为社会进化是不断个性化的过程。在从无差别游牧部落向复杂的文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劳动的不断分化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基本的社会分类是军事社会和工业社会,在前者中人类的合作是通过暴力,而在后者当中,合作是自愿、自发的。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5f2ee1bfaf1ffc4ffe47ac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