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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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管理各物业辖区停车场(库)车辆停放收费管理,明确收费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XX公司管理的各物业辖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 2.职责

3.1门岗值勤秩序维护人员或车管员负责收取临时停车费,每日交班前汇总上缴管理处。

3.2各管理处负责按本规定收取辖区各种车辆停放的停车费,每月末汇总上缴公司财务处,严禁截留、挪用。

3.3公司财务处负责收取各管理处上缴的停车费,按规定纳入各相关帐户并存储。 3.操作步骤和方法 4.1临时停放:

4.1.1外来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进入时,经门卫秩序维护人员询问事由、验证、登记《车辆出入登记表》,发给驾驶人员《车辆出入证》,由秩序维护人员(车管员)负责引导停放在规定的临时停车地点;

4.1.2外来机动车辆离开时,由秩序维护人员(车管员)依据车辆登记进入、离开时间计算停车时间,并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如有损坏路面、公共设施、违章的,应按规定收取赔偿费、违章费)后方可放行。

4.1.3业主(住户)的车辆未办理长期停放手续在辖区停放的,按外来机动车辆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停车费处理。

4.1.5车管员或秩序维护人员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收费,妥善保管,每日交班前汇总上缴管理处。 4.2长期停放:

4.2.1业主(住户)的机动车辆需长期停放在辖区停车场(库)固定车位的,必须到管理处办理车位租赁使用手续,领取《停车证》,凭证出入,对号停放车辆;按《收费标准》按月将停车费缴纳到管理处(或和管理费同时交);若停止使用车位时,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生丢失或私自转让停放证(车位),须按章扣留押金并取




消停放证。

4.2.2业主(住户)的非机动车辆需长期停放在辖区停车场(库)的,必须到管理处登记,办理停放手续,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将停车费缴纳到管理处。 4.2.3各管理处指派专人负责办理车辆停放登记立户手续,负责收取临时停车费、固定停车费,每月末汇总上缴公司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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