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市场监督管理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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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的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

1999.10.10 1999.10.10 市场监督管理1

计量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

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1999年10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1号专项公告发布)

为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市场商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法全面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中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市场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禁止销售未经质量检验、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应当实行安全认定而未经认证的商品;禁止销售应当实行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失效、变质的商品及质量法规规定明令禁止的其他商品。

二、各类市场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商品进行质量欺诈。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商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所售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法定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的,应当执行;给购买商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市场销售的商品和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要求。市场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和零售商品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不得缺斤少量;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中文标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有关产品标识标注国家标准的要求。商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商品的实际质量、属性和产地真实相符,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和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产品条码等其他质量证明。销售的商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应当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市场销售者和广大用户、消费者对于各类违法行为有权及时举报反映,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出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联络机构及电话: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司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邮编:100088

电话:62034111 62033388 传真:62031166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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