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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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注:请详阅填表须知后如实填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申请保障类型(勾选一项) 申请类型(勾选一项)

实物配租 货币补贴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创业人员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申请人姓名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是否作为 共同申请人



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保障人数

各类特殊保障群体(可勾选多项) 优先保障类型 (勾选一项)

人(包括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60岁以上老年人 □残疾人 □优抚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青年医生 □青年教师 □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 □农民工 □环卫工人 □公交司机

□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 □年满70周岁 □优抚对象 □烈士遗属 □见义勇为人士 □养老护理员 □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情形:

申请家庭具结

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阅读了填表须知,同意由杭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所有申请材料保留存档,同时授权贵单位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审查,并承诺遵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及相关通告、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 配偶签名: 家庭成员签名: 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处)



配偶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处)





(盖章处)

(盖章处)

复审意见:



(盖章处)

初审意见:



(盖章处)










填表须知

1. 本表需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有效,表格内容不得涂改、篡改;

2. 申请人、配偶以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符合届时的《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以及相关政策解

答中有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3. 保障类型的选择以届时发布的受理通告为准,2018年起暂只受理货币补贴新申请;

4.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货币补贴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具有杭州市主城区户籍或持有杭州

市主城区、萧山区以及余杭区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方可计入保障家庭人口数;

5. 家庭成员填写:申请人必须填写所有未成年子女信息,其中新就业大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申请人还需

填写本人(配偶)的父母和成年子女信息;

6. 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和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保障家庭人口;

7. 申请表需由申请人、配偶以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并与其它辅助申请材料一起交至

指定受理窗口;

8. 由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提交申请材料,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所有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需校验原件

并同意由住保房管部门保存,恕不退件。

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清单

《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居住证(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适用) 身份证

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创业人员适用)

毕业证、学信网学历证明(新就业大学毕业生适用) 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附离婚协议、法院离婚调解书) 子女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户口簿)

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报告(收入证明附明细、《申请家庭有关资产具结书》) 个税缴交证明 单位介绍信 单位审核公示盖章表 劳动合同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 1 1 1 1 1

复印件

1 1 1 1 1 1 1 1

注:

一、以下材料涉及家庭仍需提交:2006年以后在杭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可不用提供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复印件,但离婚协议仍需提供;申请人、配偶属现役(转业)军人的,由本人所在(原)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的营房部门或房改办开具军队住房情况证明;退回的军产房请提供退房协议;行政事业单位、外地驻杭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备案登记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以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或者创业人员类型申请的,如主申请人持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者副高以上职称的,可不用提供收入证明和个税缴交信息;如申请人上年度无用人单位的,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关于××年度收入情况的说明及承诺》;所有申请人提交材料时填写《承诺书》;相关申请表格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公共租赁房专栏)和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下载。

三、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提交优先保障相关证明,具体如下: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年满70周岁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及申请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书复印件;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提供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 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情形,提供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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