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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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

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

结构性存款,通常是指商业银行在吸收客户存款的基础上加入一定的衍生产品结构,通过与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各类指数挂钩,使投资者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普通存款更高收益的产品。结构性存款挂钩标的种类较多,常见的挂钩标的包括境内外利率、汇率、股票、基金、商品价格指数等。

(一)结构性存款的基本会计处理原则

对于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证监会在《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曾提及其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结构性存款的分类,主要取决于存款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条款。目前公司认购、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其收益可能是与某些基础变量挂钩,如利率、汇率、黄金价格等,此类产品应视为嵌入衍生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与存款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如利率风险),或者与嵌入衍生工具类似条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或无法单独计量,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上述原则,结构性存款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应按嵌入衍生工具的`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

若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其结构性存款连同其他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企业可以将该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如果(1)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或者(2)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则企业不应将嵌入衍生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2)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实务应用应关注问题

1、单独存在的工具是否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实务中,在判断嵌入衍生工具是否满足分拆条件时,需要关注嵌入工具如果与主合同分立,单独存在时,是否仍然满足衍生工具的定义。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的金融工具: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其中,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是对特征(1)的判断。首先,应区分该工具的变量属于金融变量还是非金融变量。当属于非金融变量时,该变量不能与合同的任一方存在特定关系。例如,如果结构性存款计算利息的变量,是以存款方的某项财务指标(收入、净利润等)为基础的,则该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工具,不满足衍生工具的定义,不应对该结构性存款进行分拆。

2、基础变量是否具有真实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准则及证监会规定了嵌入衍生工具的一般处理原则,但是,在实务中,还需要根据结构性存款所约定的基础变量变动是否具有真实性。当约定的基础变量极不可能发生时,表明该基础变量不具真实性,从而使形式上的衍生工具不具真实性。此时,根据合同经济实质,此类结构性存款实质上和一般定期存款没有区别,从而不需要再执行上述分拆分析,按一般定期存款的处理对此类结构性存款进行处理即可。

具体的,当结构性存款的实质是一般定期存款时,如果其短于一年,属于流动资产性质,并且银行对该项结构性存款提供相应的存款单/存款证明,证明该款项属于企业账户存款,则企业可以将该类结构性存款作为银行存款核算。如果银行无法提供相应的存款单证明该款项属于企业账户存款,且预计不会提前支取,则企业应将该结构性存款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并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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